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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IPO被否37家企业名单及原因

2017-06-30 龙马投研团队 龙马汇智v

今年以来,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证监会已经审核了275家公司的首发申请,其中,224家获得通过,37家被否,7家暂缓表决,5家取消审核,2家在上会前撤回申报材料,通过率为81.45%。

2017年企业被否原因主要是:业绩下降、关联交易、独立性缺失、继续获利能力存疑、募集项目堪忧、规范运作、法律风险与第三方支付。

6月份被否的7家企业主要原因是内控不健全、第三方支付、持续盈利存疑、关联交易与法律风险。

2017年被否37家企业名单
序号未通过企业名单地区板块审核日期
1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主板1/4
2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小板1/4
3深圳华龙讯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创业板1/6
4广东百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创业板1/13
5上海思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主板1/18
6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创业板1/20
7浙江永泰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创业板1/24
8深圳西龙同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创业板2/17
9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创业板2/24
10苏州金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创业板3/20
11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主板3/27
12北京新水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创业板3/28
13浙江科维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创业板4/5
14四川里伍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中小板4/10
15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主板4/12
16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小板4/17
17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创业板4/18
18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主板4/24
19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小板5/2
20福建永德吉灯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主板5/9
21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创业板5/10
22浙江诺特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创业板5/10
23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创业板5/17
24蚌埠市双环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创业板5/17
25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中小板5/23
26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创业板5/24
27浙江时代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主板5/31
28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创业板6/1
29深圳市和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小板6/2
30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创业板6/7
31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小板6/13
32浙江三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创业板6/14
33仲景大厨房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创业板6/21
34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创业板6/21
35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主板6/23
36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主板6/27
37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创业板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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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被否核心原因:持续经营能力存疑、内控不健全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和各期末应收账款变化情况进一步说明,是否存在放松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形。与合同签署、应收账款等相关内控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结合应收账款的逾期、涉诉和期后回款情况进一步说明,应收账款的回款是否存在风险,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报告期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均低于当年净利润的原因。上述情形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了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平均薪酬呈现下降趋势的原因,是否存在压低薪酬支出调节利润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具体流向及用途,借款合同的签订,履行的审批程序。未计算资金占用费的依据及其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存在体外循环虚构采购、销售的情况。报告期内是否还存在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形,发行人关于资金管理、关联交易、防止关联资金占用的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有效执行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同主要客户的交易是否有长期的协议约定,是否存在客户流失风险,是否具有可持续的风险;(2)发行人业绩是否存在下滑趋势或风险。主要客户营销方式是否存在重大变化,所处的行业地位和行业经营环境是否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工程和租赁两大业务的毛利及占比变动趋势进一步说明:(1)自有资产租赁和融资资产租赁在资产构成、收入和毛利等方面的占比情况,对发行人租赁业务的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未来业务发展方向。行业分类的依据及其合理性,关于业务模式的说明是否真实、准确;(2)发行人两大业务毛利率波动较大且波动趋势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可持续性;(3)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经营模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对本次发行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2浙江三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被否核心原因:第三方支付、内控不健全、关联资金占用

1、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较2015年增长15,789.36万元,主要系出口至俄罗斯、乌克兰等国家产品的收入增长所致。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5,588.10万元、4,508.12万元和9,935.96万元,第三方回款客户主要来自于俄罗斯、乌克兰。发行人2016年第一大客户SHANGHAI GUANG LIAN COMPANY LIMITED及客户YONGKANG ELECTRIC TOOLS CO., LTD、TYSON PROPERTIES LTD均系受HüTER品牌运营商(Hütter Technik GmbH)委托向发行人采购产品。报告期内在HüTER品牌产品销售中向发行人付款的有13家境外公司,业务人员均为Elena Petrova(俄罗斯国籍)。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Hütter Technik GmbH委托书出具的时间及委托起止时间;(2)除Hütter Technik GmbH外,在报告期内向发行人采购HüTER品牌产品的公司当时是否均已取得了有效的授权;(3)上述13家境外公司的董事名单,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监高人员是否存在亲属等特殊关系;(4)业务人员均为Elena Petrova的合理性;(5)接受第三方付款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下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结论,并说明相关事项是否充分披露:(1)上述第三方回款客户的基本情况及实际控制人;HüTER品牌运营商基本情况、对上述公司授权或相关协议;对最终客户的销售情况;上述公司及WENZHOU DIANDONG TECHNOLOGIES LIMITED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2)俄罗斯、乌克兰等客户的需求及与发行人的合作是否可持续。

2、申请文件称,“间接出口是指公司通过外贸公司出口到国外市场,外贸公司主营销售到国外市场,但有少量销售到国内市场,因无法准确区分……”。鉴于发行人的产品很少直接销售到最终用户,其“自营出口的下游客户主要为国外品牌商、国外大型超市”,国内销售“以经销商模式为主”,请保荐代表人就其是否已充分关注申报期内发行人经销商模式收入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发表意见。

3、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发行人销售模式包括自营出口、间接出口和内销。(1)发行人自营出口ODM模式相较于经销商模式在市场营销、渠道建设和售后服务费用、备货方面更具备优势,但发行人2014年、2015年内销经销的毛利率高于自营出口毛利率,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原因。(2)发行人报告期内通过外贸公司间接出口的毛利率高于自营出口的毛利率,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原因。(3)请发行人代表以贵州省为例,说明2016年度内销经销商由法人经销商转为个人经销商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4、根据申请文件,2010年发行人收购了关联方三锋工具的经营资产。2014、2015年发行人拆借资金给三锋工具,累计发生额分别为35,002.00、4,743.00万元;2015年拆借资金给三锋集团,累计发生额为13,366.00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均未履行决策程序。2015年发行人分配大额现金股利,申请文件称该分红主要系控股股东需要以分配取得的现金股利清偿其对发行人的资金拆借余额。三锋集团与部分发行人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形,申请文件解释原因为:为符合银行贷款通过受托支付发放的要求;向部分供应商拆借资金以临时周转。请保荐代表人结合上述事项就发行人相关的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5、根据申请文件,2014、2015年实际控制人黄会飞代发行人支付职工薪酬分别为358.07万元、178.14万元。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下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1)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薪酬水平是否与当地工资水平匹配;(2)除黄会飞外,是否有其他人士或机构代付发行人职工薪酬;(3)发行人上市后,其高管薪酬结构是否会发生大幅变化。

33仲景大厨房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被否核心原因:财务合规性、信息披露不充分、第三方支付

1、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3月22日至3月24日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宛西控股与上市公司西泵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孙耀忠先生作为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西泵股份880万股,占西泵股份总股本的7.91%;但宛西控股和孙耀忠先生在减持西泵股份比例达到5%时,没有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生上述情形的原因;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有其他处罚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香菇食品和香辛食品配料,需要采购的物料包括香菇原料、香辛料原料和工业产品,发行人已获得的生产许可证不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文件称,香辛食品配料为香辛料调味品,具有“风味物质数据化、产品浓度高,风味与天然风味基本一致,无有害残留、安全卫生”的特点。报告期内各年,香辛食品配料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7,610.63万元、20,248.84万元、24,445.13万元。《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就发行人在没有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前述香辛食品配料一事,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发行人是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存在向个人采购、现金支付以及销售回款经过个人账户的情形。发行人的基本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西峡县支行账户与发行人员工孙晨的个人账户之间的收款频繁且金额较大,除此之外报告期还有部分其他业务人员代收销售款的情况发生。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向个人供应商采购农产品的金额较大,如何保证采购付款环节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运行;孙晨及其他业务人员账户收款认定为发行人销售收款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调节企业收入的情况,发行人与销售收款循环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以个人账户收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87,345,864.70元、438,510,759.51元、476,845,590.50元,第三方付款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2.09%、16.57%、14.43%,净利润分别为70,833,167.82元、57,181,016.75元、75,923,230.45元,存货分别为122,213,850.86元、161,623,039.26元、229,081,982.26元。(1)请发行人代表解释说明报告期净利润与营业收入变动不同步的原因及其合理性;(2)发行人存货2016年较2015年增长42%,同期营业成本增长为12%。请发行人代表解释说明报告期存货余额金额较大且逐年增长的原因及其合理性;(3)发行人报告期内香菇食品的毛利率分别为43.65%、50.83%、53.19%。请发行人代表解释说明香菇食品毛利率逐年提升的原因及其合理性;(4)请发行人代表从企业商业模式的角度,解释说明接受第三方支付的必要性,说明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流程,如有,请说明关键控制点的设计及执行情况,并说明这些关键控制点防范了哪些风险。

5、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申报期内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2015年度增加、2016年度下降的原因,2017年度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预计变动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4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被否核心原因:第三方支付、持续经营能力存疑

1、2014年12月,黄华林、马学童、朱宏锋分别与池家武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各自持有的发行人941,135股、510,200股、299,452股转让给池家武并退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报告期存在持续与前股东及前员工所在的公司产生采购或销售的情形。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申请文件提供的孙瑜、池家武招商银行账户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2)说明在申报前黄华林、马学童、朱宏锋转让股份的原因以及转让后持续与其所在公司发生交易的原因;(3)以产品MT4620TE为例,进一步说明相关反馈文件《主要产品主要型号的价格差异表》中的分销单价、直销单价与告之函回复文件中提及的“公司向该分销商平均销售单价”、“该分销商对外平均销售单价”有何异同;(4)补充说明对终端市场价格的管控措施。

请保荐代表人:(1)说明对“该分销商对外平均销售单价”的获取方式及履行的核查程序;(2)比较发行人与其前员工所在公司发生的交易价格及该公司最终销售价格,对前员工所在公司是否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发表核查意见;(3)说明对黄华林、马学童、朱宏锋股权转让的核查过程,并对池家武是否替三人代持股份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4)对与前股东及前员工所在的公司购销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充分披露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人机界面、伺服系统、步进系统、低压变频器等,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12,464,996.86元、205,770,769.24元、236,554,726.91元(其中外销收入部分通过第三方回款),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0,824,588.31元、16,789,402.77元、21,426,232.08元。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经营规模持续较小的原因,并解释说明,如果市场需求或供给出现重大变化,公司的持续发展将会受到哪些影响;(2)结合产品功能、技术要求、公司的核心优势等,说明将人机界面、伺服系统、步进系统、低压变频器等业务归为“一种业务”的合理性;(3)从企业商业模式的角度,解释说明外销收入部分通过第三方回款的理由。

请保荐代表人:(1)结合“保荐机构认为,…支付货款的第三方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第三方付款情况对发行人的收入真实性不构成影响”的陈述,说明作出上述结论的依据及取得相关证据的途径;(2)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人机界面的销售价格持续下降的情况,说明发行人2017年1-5月的经营情况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发表核查意见。

3、发行人报告期内分销收入占比较高,分销收入确认的时点与直销存在差异,部分分销商的股东系发行人离职员工,同时报告期内出口业务占比不断增加,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分销和直销收入确认的时点差异及其原因;(2)部分产品直销价格低于分销价格的原因;(3)出口销售数据与海关数据的核对情况及其差异原因。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分销收入的最终销售情况及其作价公允性实施的核查程序和核查结论。

35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被否核心原因:价格公允存疑、法律风险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2010年1月,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羚锐制药)将其子公司郑州羚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羚锐,系发行人前身)49%的股份一次性转让给中青港联(北京)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港联)的原因及其商业合理性;河南羚锐制药出售上述股权履行的决策程序、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确定郑州羚锐转让价格为1.80元/股的依据和程序,转让定价是否合理、公允;(3)河南羚锐制药将郑州羚锐股份转让给中青港联时,未聘请评估机构对拟转让股份进行评估、独立董事未针对上述股份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发表独立意见、上述股份转让事项未提交河南羚锐制药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合规性;上述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潜在纠纷和法律风险;(4)河南羚锐制药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是否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5)发行人原系上市公司河南羚锐制药子公司,发行人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主要高管曾在河南羚锐制药任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是否属于分拆上市或者变相分拆上市;是否损害了河南羚锐制药及其投资者尤其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请保荐代表人对前述事项说明核查方法、程序、依据和结论。

36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被否核心原因:业绩真实性、利益输送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客户集中且主要客户为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烟集团)的原因及其商业合理性,是否属于行业共有特点;(2)上烟集团采购的方式和发行人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发行人近三年高比例中标取得上烟集团项目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符合需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等规定;(3)发行人与上烟集团是否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协议或特殊利益安排,报告期发行人与上烟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要合同条款、信用政策、结算及收款方式与其他主要客户相比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上烟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董监高人员、相关采购部门负责人员及其亲属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利益输送;(4)在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毛利率的情形下,发行人与上烟集团的交易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在烟草行业“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下,发行人产品和服务是否存在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统一进行信息化建设而被取代的风险,发行人的有效防范和应对措施;(5)报告期各期末预收款项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发行人在报告期各期末是否存在突击增加收入的情况,发行人向上烟集团销售的真实性,发行人的在手订单以及来自上烟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订单情况,上烟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未来信息技术系统的需求和投入情况,发行人是否对上烟集团存在严重依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影响,发行人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的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管理费用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向主要客户提供服务的定价机制及服务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和特殊利益安排,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入账,是否存在由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为发行人垫付费用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2015年股份支付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及合理性,对股份支付会计处理调整的理由和依据,对会计报表的影响,会计处理是否审慎,履行的批准程序,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有效性,相关信息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7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被否核心原因:会计基础薄弱、法律风险

1、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存在以下情形:(1)发行人的部分会计凭证的制单、审核以及过账均为财务总监赵某一人操作;(2)发行人昌都分公司财务人员唐某于2015年2月17日从昌都市财政局领取现金支票后,除支付188,250元给环卫工人外,其余款项633,856元均私自挪用,而发行人直到2015年8月份才发现唐某挪用公款行为;(3)建筑施工项目未建立项目预算制度和体系,对于建筑施工项目财务核算不规范;(4)昂仁县县城垃圾填埋场工程跨期确认收入;(5)未计提安全生产费;(6)公司的部分固定资产权属不清楚,存在部分政府拥有实际产权的车辆登记在发行人名下的情况。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行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意见。

2、发行人报告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281.89万元、1,368.37万元、1,786.63万元。发行人报告期高管薪酬总额逐年下降、董事长薪酬大幅下降。2016年管理费用中研发费用大幅下降。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1,153名员工中,仅为70名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占比为93.9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高管薪酬和研发费用大幅下降的原因,结合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说明发行人社保公积金的缴纳是否符合我国劳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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